关于调整宗部分场所电价政策的通告——诸暨网-凯发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2014-11-19 16:19:37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陈璐 审核:杜萌颖
尊敬的电力客户: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精神,对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海水淡化用电电价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主要内容
1.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宿舍等生活场所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及其所属的居民服务大厅、警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养老服务场所等非经营性场所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以及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用于办公、经营等场所用电。
2.海水淡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海水淡化用电:指自来水厂内专门用于海水淡化处理的装置用电,不包括其他工矿企业内部使用的海水淡化用电。
二、调整实施时间
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电价调整办理事项
2013年12月1日起,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及海水淡化用电用户,需到当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电价变更申请手续。办理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客户需携带县级及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颁发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客户需携带当地区(县)政府、乡镇(街道)设立城乡社区居委会的批文;海水淡化用电客户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电费发票或电量电费通知单;
4.主要用电设备清单。
诸暨市供电局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