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注销部分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公告——诸暨网-凯发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2014-11-19 16:22:50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陈金伟 审核:杜萌颖
关于诸暨市注销部分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的公告
为加强机动车管理,依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保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四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现就我市注销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我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校车、大型客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除外)的车辆(含货车),应在2014年12月10日前到诸暨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注销。
特此公告
诸暨市公安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0日
详情见《诸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