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诸暨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被告斯某,采取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斯某的这个年,怕是要在拘留所里过了。
事件还原
1月28日(即农历十二月廿三夜)
璜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内正在进行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告蔡老太起诉其儿子斯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赵法官考虑到蔡老太年事已高,且临近年关,为尽快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安度春节,便组织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
被告斯某的妻子与到庭旁听的嫂子因矛盾较深,在法庭上发生争吵。
赵法官便让法庭保安上前制止,但斯某及其妻子自始至终态度蛮横,不听劝阻,经法庭保安两次劝阻无果,双方争吵愈演愈烈,被告斯某方甚至有动手倾向。
赵法官为维护法庭秩序,恢复较好的调解环境,立即上前劝阻,责令斯某妻子退出法庭。但其妻子反抗激烈,斯某为阻止法官,用力将赵法官推倒在地。
如此行为,后果很严重!
斯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权益,扰乱了法庭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是严重妨害司法的行为。
诸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斯某做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场所。决不允许有人公然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最后呈上法条,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来源:诸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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