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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价格违法 ——诸暨网-凯发一触即发

——《诸暨市企业应对疫情法务手册》摘登(1)

发布时间:2020-02-28 09:24:46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陈少杰  审核:杜萌颖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市司法局紧急组织一批专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收集和整理,编写《诸暨市企业应对疫情法务手册》,分劳动人事、对外经营、建筑施工、诉讼应对、捐赠实务等八个部分,以问答的形式,满足广大企业有效应对防疫期间的法律需求。从今天起,我们在普法专栏中摘要刊登。

  1.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药品时不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价格法》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公告,加强对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的监管,广大群众都可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

  目前,已有多个商家因为哄抬物价被处罚,望经营者引以为戒,依法诚信经营。

  2.疫情防控期间,将废弃口罩等防护物品、医疗废弃物再加工出售,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废弃口罩等防护物品、医疗废弃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会构成哪些罪名?

  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25条、第130条的规定,将会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假借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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